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艾**有限公司诉北京**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艾**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艾**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艾**有限公司对其主张的名为“葛*joh”和“Lynn李”的摄影作品,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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