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艾**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艾**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艾**有限公司对其主张的名为“葛*joh”和“Lynn李”的摄影作品,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原告李**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苗*华诉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赵彩凤诉中**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张*可与北京峻**有限公司、重庆**责任公司、重庆出**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华谊兄**限公司诉北京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北京好**有限公司诉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王辉诉**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赵**诉《中国××××(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中国音**管理协会诉北京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中国音**管理协会诉北京东方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