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诉**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王*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原告李**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苗*华诉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赵彩凤诉中**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张*可与北京峻**有限公司、重庆**责任公司、重庆出**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艾**有限公司诉北京**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赵**诉《中国××××(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中国音**管理协会诉北京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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