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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大都画院与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东方强势**京)中心诉北京金大都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东方强势**京)中心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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