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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中国××××(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中国××××(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简称杂志社)、××××(北京**限公司(简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的委托代理人蒋**、吴*,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诉称:《基于Agent的个性化信息过滤技术的研究及实现》(简称《基》文)是我独立创作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我至今未公开发表该论文。杂志社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论文以扫描录入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收入《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该数据库出售给全国各高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以谋取高额利润。同时,杂志社和×**公司还在“中国知网”上提供该文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并收取费用。我认为,杂志社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对《基》文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制品,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网”(www.cnki.net)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公证费1600元。

被告辩称

杂志社和×**公司共同辩称:《学位论文数据库》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的我国唯一专门正式出版硕士博士论文的学生电子网络期刊,由杂志社编辑出版,×**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杂志社曾与赵**的毕业学校太原理工大学签订过协议,但确实没有拿到赵**的授权材料。我们认可侵犯了赵**对该论文享有的著作权,现已从数据库中删除了涉案论文,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赵**在太原理工大学创作完成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文。

2003年1月22日,杂志社和清华同**限公司(乙方)与太原理工大学(甲方)签订《CNKI共建共享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MD)太原理工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完全了解《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章程》,并同意向CDMD选送本单位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同时交付由论文作者签字的“学位论文出版授权书”;CDMD整体版权归乙方所有,承担出版责任;其中甲方提供的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甲方界定的著作权人所有;协议有效期3年。

依据上述协议,杂志社将《基》文收入其出版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包括北**大学在内的部分大学的图书馆销售,使其在校园内部局域网上使用。北京**证处对北**大学图书馆局域网上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提供《基》文在线浏览和下载的情况进行了公证。赵**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此外,“中国知网”上也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包括《基》文在内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收费标准为下载每页0.5元,《基》文75页,共需37.5元。“中国知网”标明两个京ICP证040431号和040441号,040431号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为杂志社,040441号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为清华同**限公司。同时,中国知网中“公司介绍”栏目中显示:“知网公司**术有限公司(TTKN)TTKN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一流的管理运营能力,是清华×**业集团的核心产业,根据中国和国际互联网出版与信息服务市场的需要,投资中国××××(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不断开发各类适应中国和国际市场需要的数据库及信息服务技术产品,以特约经销商和风险投资等方式致力于建立最优知识传播和增值信息服务国际品牌。”北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证,赵**为此支付公证费600元。

杂志社认可北京**图书馆局域网内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由其提供,并提出现已将《基》文从《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删除。就删除的事实,赵**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杂志社和×**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在《基》文上署名的赵**为该文作者。赵**作为《基》文的作者,对该论文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不得使用。

虽然赵**所在学校曾经许可杂志社将学位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但太原理工大学并非该文的著作权人,截至目前杂志社和×**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太原理工大学的授权得到赵**的追认,故杂志社和×**公司无权依据太原理工大学的授权将该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杂志社和×**公司未经作者许可,将该文收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在“中国知网”上传播,并销售给北**大学通过局域网进行传播,侵犯了赵**对该文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同类数据库收录类似作品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标准,杂志社和×**公司的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以及赵**支出的公证费数额酌情确定。因赔礼道歉已经起到澄清事实、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故赵**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国××××(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停止在《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收录赵**享有著作权的《基于Agent的个性化信息过滤技术的研究及实现》一文;

二、《中国××××(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网”(网址:www.cnki.net)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向赵**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除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外,本院还将依赵**的申请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中国××××(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有限公司负担);

三、《中国××××(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千五百元;

四、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中国××××(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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