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陆*珍诉被告高**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陆*珍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陆**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华**、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华**、陆**负担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北京华**有限公司诉北京**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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