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等诉高要市**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陆*珍诉被告高**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陆*珍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陆**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华**、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华**、陆**负担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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