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中**有限公司诉北京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视艺术中心、刘*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中**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中**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张**与民日报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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