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艾**有限公司诉北京**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艾**有限公司(简称艾*公司)诉被告北京**限公司(简称互易公司)、被告河南磐**限公司(简称磐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于**,互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杭州及委托代理人杨**、陆**,磐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艾**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出国留学服务机构,是搜狐留学频道和中青在线留学频道的合作伙伴。我公司对《英国留学十大经典必游景点》等12篇文章享有著作权。2008年1月,我公司发现互**司和磐**司经营的“533出国留学网”未经许可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12篇文章,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2008年3月,我公司通知互**司停止侵权,但其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磐**司作为侵权网站的负责人与互**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互**司和磐**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508元,赔偿诉讼支出合理费用405元、在《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上以及新浪网、中华网和搜狐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互**司辩称:艾**司主张权利的作品不是其创作的,其无权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我方不同意艾**司的诉讼请求。

磐**司辩称:涉案网站533.com的域名是我公司注册的,但是在2007年我公司已经将该域名转让给互易公司。只是网站的备案信息还是我公司的。综上,我方不同意艾**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4日,登录艾**司所有的“艾*网”(网址www.eduglobal.com),在该网站上发布有:1、《英国留学十大经典必游景点》;2、《2008留学加拿大最新政策发布会》;3、《媒体专访:专家解读美国奖学金申请》;4、《留澳顾问》;5、《英国高级顾问》;6、《加拿大资深咨询顾问》;7、《澳大利亚资深咨询顾问》;8、《建筑专业生留澳路在何方?》;9、《移民澳洲最快捷课程!只需24周!》;10、《留学澳洲最易就业专业:教育学》;11、《会计专业的申请形式及相关专业的横向比较》;12、《科*注册护士专升本课程热招》。上述12篇文章中包含如下内容:序号1的文章中第一段有“您是否做好准备玩遍英国伦敦的著名旅游景点,丰富自己的留学生活,那么艾*国际的编辑为您精心准备了‘英国留学十大经典必游景点’”;序号2的文章中有“加**育中心(CEC)联合艾*国际特别推出了‘2008留学加拿大最新政策发布会’”;序号3的文章中有“中青在线留学频道邀请到了艾*国际留学机构”;序号4至序号12的文章尾部均有艾*国际公司网站的电子邮箱地址。上述12篇文章合计17千字。

依据网站信息备案登记记载,“533出国留学网”(网址为www.533.com)的主办者是磐石公司。“533出国留学网”网站由互易公司实际经营,该网站的文字和图片等内容均由互易公司提供。2008年1月4日,登录“533出国留学网”在该网站上有与涉**公司主张权利的12篇文章相同内容的作品发布。对“533出国留学网”存在的上述内容,艾**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另查,艾**司为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1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艾*公司的“艾*网”上发表的涉案12篇文章内容均包含艾*公司的信息,文章内容也描述了艾*公司经营的业务,此12篇文章没有其他署名,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对于该12篇文章艾*公司享有著作权。互易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全部抄袭了上述12篇文章,甚至将文章中记载的艾*公司信息一并抄袭,互易公司既不能证明该12篇文章另有其他权利人,也不能证明其发布此12篇文章具有合法来源,故其行为构成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互易公司没有给艾*公司作品署名的行为还侵犯了艾*公司的署名权,其还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互**司实际经营“533出国留学网”并提供网站的内容,因此对出现在“533出国留学网”上的侵权行为,应当由互**司独自来承担。对于艾**司对磐**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艾**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按照涉案作品的创作难易度、国家相关稿酬规定、侵权使用的形式、互易公司主观的过错等因素酌定赔偿额。合理费用部分,属于本案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限公司停止使用北京艾**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十二篇文章;

二、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浪网(www.sina.com)的留学栏目首页上向北京艾**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保持七天(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限公司负担);

二、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一百元。

三、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艾**有限公司诉讼合理费用一千二百元;

四、驳回北京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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