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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民日报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人**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张**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张**负担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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