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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有限公司诉北京**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艾**有限公司(简称艾*公司)诉被告北京**限公司(简称互易公司)、被告河南磐**限公司(简称磐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于**,互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杭州及委托代理人杨**、陆**,磐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艾**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出国留学服务机构,是搜狐留学频道和中青在线留学频道的合作伙伴。我公司享有《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英语研修班》等30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08年1月,我公司发现互**司和磐**司经营的“533出国留学网”未经许可使用了我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30幅美术作品,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2008年3月,我公司告知互**司停止侵权行为,但其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磐**司作为侵权网站的负责人与互**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互**司和磐**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77987元、赔偿诉讼支出合理费用16106元、在《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上以及新浪网、中华网和搜狐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互**司辩称:艾*公司不是其主张权利作品的权利人,其无权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我方不同意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磐**司辩称:涉案网站533.com的域名是我公司注册的,但是在2007年我公司已经将该域名转让给互易公司。只是网站的备案信息还是我公司的。综上,我方不同意艾**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艾**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1、《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英语教学研修班》;2、《08留学加拿大最新政策》;3、《电话费全免2008留学问题咨询》;4、《全屏广告(08留学加拿大签证政策说明会)》;5、《大banner广告(2008留学趋势预测2007留学问题盘点)》;6、《斯威本国立科技大学》;7、《霍姆斯格兰政府理工学院》;8、《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9、《英语给您腾飞的翅膀》;10、《澳洲注册会计师的摇篮》;11、《澳洲艺术设计和酒店管理的圣殿》;12、《进入南**大学的通行证》;13、《美国伊利诺理工大学》;14、《南澳大学》;15、《澳洲科廷理工大学》;16、《权威留学服务机构》;17、《从家门口留学》;18、《2008国际冬令营伦敦深度文化游学》、19、《艾*国际》共19幅网页配图。此19幅网页配图,前5幅为较大图片,其余14幅较小。艾**司还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文章《媒体专访:专家解读美国奖学金申请》的配图1幅和文章《英国留学十大经典必游景点》配图10幅,此11幅图均为大图。艾**司向法庭提交了上述30幅作品中除《艾*国际》1幅、《媒体专访:专家解读美国奖学金申请》的配图1幅以及《英国留学十大经典必游景点》配图10幅以外其余18幅作品的电子文件。诉讼中,艾**司员工钱京京声明,上述30幅作品中除文章《英国留学十大经典必游景点》配图10幅以外的20幅作品系其完成艾**司安排的职务形成。

上述序号为1、3、6、8、10、11、12、13、14、15、16、17共12幅作品艾**司曾在2007年3月到11月间提供给搜狐网(网址www.sohu.com)的留学频道使用,就此北京搜**务有限公司(简称搜**司)出具了证明。

依据网站信息备案登记记载,“533出国留学网”(网址为www.533.com)的主办者是磐石公司。“533出国留学网”网站由互**公司实际经营,该网站的文字和图片等内容均由互**公司提供。2008年1月4日,登录互联网后,在“533出国留学网”上有与涉案30幅美术作品相同的图片。对“533出国留学网”存在的上述内容,艾**司申请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另查,艾**司为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1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搜**司证明、作品电子文件的光盘、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艾**司提交了电子文件的涉案18幅作品、搜狐网发布了其中的12幅作品以及搜**司的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认定该18幅作品由艾**司设计完成并享有著作权。对于《艾迪国际》1幅、文章《媒体专访:专家解读美国奖学金申请》的配图1幅以及文章《英国留学十大经典必游景点》配图10幅,艾**司既未提交作品原件也未提交其他第三方证据证明该12幅作品的权利人就是艾**司,故对此12幅作品,现有证据下,本院难以确认权利人是艾**司。综上,对于艾**司已经证明其是权利人的18幅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使用。

本案中,在互易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出现了与艾**司享有权利的18幅作品完全相同的作品,互易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有合法授权和来源,故其行为构成侵犯艾**司的著作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互易公司没有给艾**司作品署名的行为还侵犯了艾**司的署名权,其还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互**司实际经营“533出国留学网”并提供网站的内容,因此对出现在“533出国留学网”上的侵权行为,应当由互**司独自来承担。故艾**司对磐**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艾**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按照涉案作品的创作难易度、国家相关稿酬规定、侵权使用的形式、互易公司主观的过错等因素酌定赔偿额。合理费用部分,属于本案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限公司停止使用北京艾**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十八幅作品;

二、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浪网(www.sina.com)的留学栏目首页上向北京艾**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保持七天(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千五百元;

四、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艾**有限公司诉讼合理费用六千三百元;

五、驳回北京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9元,由北京艾**有限公司负担1979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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