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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北京**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北京**限公司、北京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李**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中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李**负担36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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