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艺**有限公司诉北京赛**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艺**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艺**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北京艺**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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