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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出版社与朱**u0026#8226;班纳u0026#8226;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高民终字第249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方**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8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东**出版社以已与朱**u0026#8226;班纳u0026#8226;亚**和北京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出版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方**出版社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八十五元,由朱**u0026#8226;班纳u0026#8226;亚**负担一千五百八十五元(已交纳),由东方**出版社和北京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千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八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九十二元五角,由东方**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二审裁判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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