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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朝**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9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陈**系《趣味英语阅读理解120篇》中“Twosocks”、《初中英语阅读与理解200篇》中第377-378页“IDnt’tMindIt”和第248页“Hundredsofyearsago……”、《初中生之友》中刊载的英语习题“IfYouGetLostintheForest”4篇英语短文的作者,陈**对此享有著作权。朝**版社出版《英语(新目标)同步阅读八年级下册》(简称“同步阅读八”)、《英语(新目标)同步阅读九年级全册》(简称“同步阅读九”)两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陈**上述4篇文章,侵犯了陈**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陈**请求朝**版社赔偿其经济损失3300元证据不足,法院依据涉案作品价值、侵权行为性质、情节、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额。因当事人双方之间曾因大量相关侵权赔偿争议协商沟通无果,陈**采取分别起诉方式,造成交通费等的增加,显然不属于合理、必要支出,该部分支出不在合理支出考虑范围内。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朝**版社立即停止侵犯陈**著作权行为;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朝**版社向陈**书面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朝**版社负担);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朝**版社赔偿陈**经济损失三百元;四、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陈**不服,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我分别起诉,造成诉讼支出的增加,属于不合理支出。我认为我有权选择分别主张方式,原因在于我在不同的时间发现朝**版社出版发行侵权出版物。二、朝**版社严重违背诚信,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有失公平。三、一审判决赔偿过低,不足以赔偿我损失,制止朝**版社侵权。为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由朝**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显著位置向我公开致歉,并向我赔付经济损失3300元,以及合理支出919元。

被上诉人辩称

朝**版社针对陈**上诉辩称:陈**多次起诉我社侵权,造成不应有的重复支出,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我社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陈**系《趣味英语阅读理解120篇》中“Twosocks”、《初中英语阅读与理解200篇》中第377-378页“IDnt’tMindIt”和第248页“Hundredsofyearsago……”以及《初中生之友》中刊载的英语习题“IfYouGetLostintheForest”4篇短文的作者。**版社未经许可于2006年1月第2版,2007年11月第2次印刷;2006年1月第2版,2008年11月第3次印刷,所出版发行的“同步阅读八”中使用了上述短文的前三篇,2007年6月第1次印刷所出版发行的“同步阅读九”中使用了上述短文的最后一篇,且均未注明使用出处,也未向陈**支付报酬,对上述事实,朝**版社均不持异议。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同步阅读”使用上述短文内容量“约为1010个单词”,并以此作为赔偿数额依据一节,陈**表示反对,其主张应认定使用量共计5000字,理由是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二、图书总字数计算方法9.外文图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拼音图书的拼音部分,以对应字号的中文满版字数加30%计算”。即外文图书按汉字字数再加30%计算字数,而“同步阅读八”中每行对应汉字字数为43个,共计60行,即43(字)×60(行)×(1+30%)u003d3354字,不满千字按千字计算,为4000字。“同步阅读九”共计14行,即43(字)×14(行)×(1+30%)u003d783字,不满千字按千字计算,为1000字。同时主张赔额应当按每千字30-100元计算。因朝**版社构成侵权,应再乘以2-5倍。为此,陈**提交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朝**版社反对陈**的上述主张,其承认外文作品字数统计存在如陈**所称方式,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以词汇量计算赔额并无错误。

经查,国**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实施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字数稿酬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版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标题的,按一行计算”。该条第五款规定,“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关于《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在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该计算方法二,9.规定“外文图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拼音图书的拼音部分,以对应字号的中文满版字数加30%计算”。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陈**提交了其在诉讼中发生的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食宿费用、复印材料和邮寄材料费用等票据、单据原件总计12张。

另经查明,本案没有证据显示陈**存在不当诉讼事实。

上述事实有“趣味英语阅读理解120篇”、《初中英语阅读与理解200篇》、《初中生之友》、“同步阅读八”、“同步阅读九”相关短文页及版权页、票据、单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鉴于朝**版社对于一审判决认定朝**版社未经陈**许可使用陈**涉案英文短文作品构成侵权一节不持异议,本院仍予确认。

陈**不服一审判决的主要争议在于对于侵权赔额的确定以及合理费用的支付部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陈**所主张的作品属于英语短文,系原创文字作品,被朝**版社用于汇编其“同步阅读八”、“同步阅读九”两书,鉴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对于外文作品字数计算方法给出相关规定,在无其他外文图书出版业字数统计行业规定或习惯可供参考的情况下,该规定所涉及的有关字数统计方法可以作为本案确认字数统计事实的参考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适用于对出版错误的字数统计,故对陈**请求依据该规定统计字数不予考虑。就本案而言,对原创文字作品赔额事实的确认可以采用稿酬计算方式,字数统计系确立该案赔额的基础事实,在有上述字数统计参考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英文单词量作为赔额的参考依据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同步阅读八”与“同步阅读九”两书使用陈**前述英语短文作品共计4000字事实,虽然朝**版社既不表示认可,也不同意该计算方法,但在其没有反驳证据推翻该事实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属性,朝**版社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赔额。

作为权利人,陈**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应当选择经济、节省与便捷的诉讼方案。就本案而言尚无证据显示陈**存在不当诉讼情况,对其必要的诉讼支出部分可以作为合理支出,并应由朝**版社承担,一审法院未予考量不妥,本院将结合陈**提交证据情况及其上诉请求予以确定,上诉期间与(2009)一中民终字第18571号案一并发生的合理支出,已在(2009)一中民终字第18571号案中作出处理,本案不作重复计算。

另,一审法院判决由朝**版社以书面形式向陈**赔礼道歉,已能达到对陈**精神抚慰目的,且已明确了在朝**版社拒不执行该项判决时的强制措施。故本院对其上诉坚持由朝**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公开致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939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93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朝**版社赔偿陈**经济损失六百四十二元,支付陈**合理费用九百一十九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朝**版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朝**版社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朝**版社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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