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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庆国诉北京万**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23410号

审理经过

原告尤*国诉被告北京万**限公司(简称万**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尤*国的委托代理人李**、段**,万**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尤庆国诉称:《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研究》一文(简称《我》文)是我独立创作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我依法享有著作权,该论文至今未公开发表。万**司未经我许可,擅自以扫描录入的方式将《我》文录入其制作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内,并出售给高等院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等用户,供他人浏览、下载。万**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对《我》文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制品,在《法制日报》和其网站www.wanfangdata.com.cn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精神损失2000元以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5800元。

被告辩称

万**司辩称:尤**已经在《我》文中授权其毕业院校中**大学处置论文的相关权利。根据中**大学与中国**息研究所(简**研究所)就行使著作权签订的协议,中**究所取得了涉案论文的授权,有权将涉案论文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且,中**究所是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保藏和服务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学位论文进行文献库的开发建设。我公司是接受中**究所的委托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使用涉案论文获得了中**究所的授权,因此,有权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涉案论文并向用户提供。另外,我公司从未进行商业销售。综上,我公司使用涉案论文有合法授权,并未侵犯尤**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尤**在中**大学创作完成了其硕士学位论文《我》文。《我》文中附有一份尤**于同年6月27日所作的“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内容为:“本人完全了解中**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同意中**大学可以用不同方式在媒体上发表、传播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中**大学曾与中**究所签订共建学位论文数据库协议书,双方约定:中**大学同意汇集其所拥有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并提交中**究所进行全文电子化处理,同意中**究所将论文加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对外进行信息服务;中**大学同意中**究所将全部学位论文以有偿许可的方式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数字化处理汇编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传播;中**大学提供的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其所界定的著作权人,且其应享有学位论文的使用授权,中**究所享有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整体版权等。

中**究所的前身为中国**报研究所。根据国务**会办公室1984年4月20日题为“关于寄送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的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已通过的全部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和摘要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分别寄送中国**报研究所国内文献馆和中国社**研究所图书资料室。

中**究所(甲方)与万**司(乙方)曾于2003年12月22日签订关于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系中国中文学位论文的重要收藏单位,为加强科技文献资源数字化建设,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文献服务,提高中文学位论文的利用率,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甲方的开放式数据(裸数据)不对外提供,只作为国家战略性数字化文献资源由甲方资产管理部门封存保管;甲方日常服务所使用的数据库为镜像产品,该产品不用于网络服务,只限于开展公益性阅览服务;甲方向乙方无偿出借学位论文馆藏印刷样本,供开发建设数据库使用,在甲方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向乙方提供数据库建设费用;甲方委托乙方与学位授予单位签订有关建库和服务使用的知识产权协议书,收集的资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完成学位论文的全文数据加工任务,并保证数据库建设的质量和时效性;在甲方未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乙方发生的数据库建设费用可以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加工成本服务费;乙方应在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的加工成本、服务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的知识产权费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万**司依据该协议制作了学位论文数据库,其中收录了《我》文全文;且在其制作的关于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宣传资料尾页列有万方数据京津销售区、万方数据设在各地分公司的邮编、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尤庆国于2008年申请北京**证处对北京**图书馆在其内部局域网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提供《我》文在线浏览和下载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将下载的《我》文电子版附于公证书中。北京**证处向尤庆国开具了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诉讼中,万**司认可北京**图书馆局域网内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由其提供,并提出每篇论文仅收取2元加工成本费。

尤**曾与北京市**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诉讼代理费为3000元。北京市**事务所已向尤**开具了金额为1000元的代理费发票。尤**称其实际支付律师费金额即为1000元。万**司提出,尤**并未实际向北京市**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我》文、国务**会办公室(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中**究所与中**大学签订的协议书、中**究所与万**司签订的协议书、万**司宣传资料、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尤**作为《我》文的作者,依法享有《我》文的著作权。

根据尤**在《我》文中所作的授权声明,其已将《我》文涉案的相关权利授权中**大学行使。而万**司是依据其与中**究所的协议以及中**究所与中**大学的协议取得并使用了《我》文。并且,万**司对《我》文的使用具体体现为将《我》文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上述使用方式与尤**在授权声明中许可中**大学的使用方式和目的相符合,不会对尤**的著作权造成侵害。故对尤**提出万**司使用《我》文侵犯其著作权并据此要求万**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尤庆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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