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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诉中国**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25397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汪**与《中国乡镇企业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汪**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汪**负担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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