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青年**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青年报**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理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中**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理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报社诉称,2011年7月,中**报社发现经理人公司经营的“世界经理人”网站(http://www.icxo.com)在未经该社许可,亦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非法使用了《中国青年报》刊载的文章786篇。经核实,其中6篇为记者崔*的职务作品。经理人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中**报社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经理人公司向中**报社支付赔偿金3000元及因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800元(包括公证费300元,律师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经理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28日,中**报社(甲方)与崔*(乙方)订立《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约定》,约定:自乙方进入甲方从事新闻工作起,乙方职务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修改权归甲方。崔*自1993年7月起在中**报社工作。本判决书附表中所列文章刊登于《中国青年报》,作者为崔*,发表时间在1993年7月之后。

经中**报社申请,北京**证处于2011年6月7日至10日对世界经理人网站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世界经理人”网站使用了涉案作品,具体情况详见本判决书附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报社确认,涉案作品已从“世界经理人”网站中删除。

中**报社提交的ICP备案查询信息显示,世界经理人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经理人公司。本院在现已生效的(2011)海民初字第13083号民事判决中亦认定经理人公司系世界经理人网站的经营者。

为证明诉讼支出,中**报社提交了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和2500元的律师费发票。以上支出涉及案外作品和其他案件。

上述事实,有《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约定》、中**报社人员登记表、记者证打印件、公证书、ICP备案查询信息、(2011)海民初字第13083号民事判决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为证,本院的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经理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世界经理人”网站中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中**报社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中**报社经济损失和经理人公司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确定,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字数,并结合经理人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中**报社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亦应由经理人公司予以负担。经理人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界**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报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千零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中**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世界**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