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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中国**闻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欧**勇诉被告中国**闻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勇的委托代理人包音泰,被告互联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翟**、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勇诉称:《后海北京冬天的味道》组图是原告于2005年冬在北京所摄,原告依法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享有发表权、署名权、获得报酬、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项权利,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中的六幅照片用于其经营的网络媒体www.china.com.cn进行业务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在其网站www.china.com.cn删除涉案照片;2、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4000元,以及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互联网中心辩称: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作者,我方不认可其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欧**提交了网址为www.diginon.com的网页上的照片组图打印页,该组照片组图的网页上均显示“冬日后海-diginon-远点印象”。

经公证,网址为www.china.com.cn的网站上载有上述组图中的照片,且照片的下方均显示“作者:o.yang;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网站www.china.com.cn的ICP备案登记显示:“主办单位:中国**闻中心;备案/许可证号:京ICP证040089号”。

原告已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2122元。

上述事实,有欧**提交的网页打印页、公证书、ICP备案登记、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举证据的义务。欧**状告互联网中心侵犯其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作者,故其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欧**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欧**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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