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郭*宏诉被告张**、中**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郭*宏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目前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中**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郭**撤回对被告张**、中**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七十二元,由原告倪**、郭**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