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星**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