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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与北京东**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诉被告北京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二元,由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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