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诉被告北京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二元,由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