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新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08年4月2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4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08年4月21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