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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北京瑞**限责任公司金飞鸿公主坟营业厅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北京瑞**限责任公司金飞鸿公主坟营业厅、被告四川长**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瑞**限责任公司金飞鸿公主坟营业厅、被告四川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北京瑞**限责任公司金飞鸿公主坟营业厅、被告四川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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