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北京瑞**限责任公司金飞鸿公主坟营业厅、被告四川长**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瑞**限责任公司金飞鸿公主坟营业厅、被告四川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北京瑞**限责任公司金飞鸿公主坟营业厅、被告四川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