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北京**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宫饭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田**、被告翠宫饭店的委托代理人郝户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我协会是经国**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2005)30号文)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我协会与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等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我协会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音乐电视作品《绽放》、《Loverain》、《奇迹》、《最爱》、《背影》、《为你写首歌》、《一路落花》、《四舍五入》、《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莎**的天份》、《一千年以后》、《曹*》、《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背对背拥抱》、《醉赤壁》、《第几个100天》、《西界》、《小酒窝》、《期待你的爱》、《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不可思议》、《委屈》、《笨蛋》、《雪绒花》、《空气》、《停电》、《双鱼座女孩》、《被风吹过的夏天》、《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换季》、《我的超人》、《最后一个夏天》、《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相思垢》、《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死心彻底》、《认真》、《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不让你走》、《自由舞蹈》共50首作品的放映权,我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权利遭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诉讼。经查,翠宫饭店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上述5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且未经我协会授权许可,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进行营业性播放。我协会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翠宫饭店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明确告知了KTV行业向权利人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业标准和时间,翠宫饭店作为该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我协会认为,翠宫饭店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我协会依据《著作权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翠宫饭店: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向我协会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诉讼合理费用4300元,其中公证费2500元,场所消费费用18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翠宫饭店辩称,我公司对音集协所诉事实不持异议,同意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但音集协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本院查明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音像作品《流行歌曲经典》的署名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详见附表)。音集协据此主张上述单位对该音像作品收录的《绽放》等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

音集协是经国**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10年10月至11月,音集协(甲方)分别与上述单位(乙方)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音集协于2014年5月20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B1层的“翠宫SKTV舞乐坊夜总会”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音集协的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在“翠宫SKTV舞乐坊夜总会”使用其点歌器依次点播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在结账时,现场取得翠宫饭店开具的编号为0012332的收据一张,收据上盖有“翠宫SKTV舞乐秀坊”印章,金额为1800元。(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244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音集协向法庭提交了2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翠宫饭店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对音集协提交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属证据光盘与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对应作品的音源、音像内容进行对比勘验,翠宫饭店认可涉案50首作品对比结果均一致。

上述事实,有音集协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像作品出版物、公证书、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涉案50首音乐电视作品属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故其著作权依法由制片者享有。涉案音像作品的署名显示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对《绽放》等5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

音集协分别与上述单位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音集协依法取得《绽放》等5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翠宫饭店在其经营的“翠宫SKTV舞乐坊夜总会”点歌设备中使用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绽放》等5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应取得音集协的合法授权,并应向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翠宫饭店并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故本院认为翠宫饭店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翠宫饭店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翠宫饭店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经营模式等因素予以酌定。音集协因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取证费,合理部分翠宫饭店依法应一并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见附表);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二万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九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