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北**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07年11月2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7年11月13日向刘**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特快专递号EY097670425CN)。2007年11月15日,刘**本人签收了邮件。2007年11月27日下午,刘**未到庭参加诉讼。此前,刘**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或者说明不到庭原因。2007年11月27日下午,本案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刘**及其代理人,刘**及其代理人均不接电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说明原因,可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二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