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限公司、江苏**出版社、第三人长沙**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易**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限公司、江苏**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限公司、江苏**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十九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术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一十九元五角,已交纳。
鉴定费三万元,由原告北京**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