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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梦**限公司诉北京**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25153号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梦**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司)诉被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司委托代理人唐*、被告衡准公司委托代理人佟**、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梦**司诉称,梦**司依法取得了《贞观长歌》电视剧(共82集)(以下简称《贞》剧)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衡**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贞》剧的在线播放。梦**司认为,衡**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在网站上播放《贞》剧,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损害了梦**司的经济利益,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梦**司诉请法院判令衡**司立即移除网站上《贞》剧在线观看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29.5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费用2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衡**司辩称,衡**司为网民提供网络电视搜索引擎服务,与百度和谷歌提供的搜索服务相同,搜索结果列表中表明链接内容来自于第三方网站而不是衡**司的网站。点击搜索结果打开的影视播放器是来源于第三方网站,用户打开搜索结果后直接与网站内容提供网站对话,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形成了点击播放涉案电视剧的关系,与衡**司无关。衡**司接到起诉状后已经断开了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贞》剧权属相关事实

2006年1月1日,峨**制片厂向北京锦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贞》剧的电视节目播映、销售权及音像制品出版、销售权授予锦**公司,授权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06年2月7日,国家**视总局颁发《贞》剧发行许可证,其中载明《贞》剧共82集,《贞》剧制作单位为峨眉电影制片厂,合作单位为锦**公司等。

2006年12月15日,锦**公司与梦**司签订音像制品版权转让合同书,约定锦**公司将《贞》剧音像制品的版权独家转让梦**司,授权年限为5年。

2007年1月17日,锦**公司向梦**司出具授权书,将《贞》剧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授予梦**司,授权书还明确梦**司可据此授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授权期限为2007年1月17日至2012年1月17日。

2007年1月27日,《贞》剧在中**视台第1套节目首次公映。之后,《贞》剧音像制品开始出版发行。

2007年6月14日,峨**制片厂出具证明,称2006年1月1日向锦**公司出具的《贞》剧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7年8月17日,国**权局向峨**制片厂、锦**公司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峨**制片厂、锦**公司对《贞》剧以制片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上述事实,有《贞》剧发行许可证、峨**制片厂授权书、锦**公司与梦**司的版权转让合同,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二)侵权相关事实

2007年8月24日,梦**司委托代理人唐*到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申请对衡**司的网站上播放《贞》剧的情况进行公证,公证处制作了(2007)京海民证字第368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在IE地址栏中输入衡**司网址http://www.ezhun.com,打开网站主页,点击“网络电视”,在页面搜索栏内输入“贞观长歌”,点击“搜索”显示“找到相关网络电视节目403项”,分别罗列在21页搜索栏,每栏显示20项《贞》剧相关网络视频结果。搜索栏包括“频道名称”、“正在播放”、“格式”,格式包括Tudou和ouou两种。点击“贞观长歌82”,网页左侧显示《贞》剧第82集电视剧内容视频窗口,电视剧播放视频窗口外框左上角显示“ezhun.com”,内框播放器右下角显示“偶偶ouou”,播放器下显示“节目简介”具体内容和“上传剧照”网页右下角显示“奥迪u0026#8226;2007巴萨中国行”并配有图片。点击页面上“反馈问题”,显示“功能介绍”、“常见问题”、“问题反馈”,三项内容均与衡**司提供的播放器“PlayEZ”有关。点击搜索结果栏中“贞观长歌_79a”,显示《贞》剧第79集电视剧内容视频窗口,电视剧播放器外框左上角显示“ezhun.com”,内框播放器左上角显示“土豆网”。公证人员还抽选出《贞》剧其他各集,均可以“ouou”或“tudou”播放器播放。

衡**司为证明其网站《贞》剧视频来自偶偶网,向本院提交北京**证处于2007年10月25日制作的(2007)长证内经字第102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在偶偶网(www.ouou.com)上的“视频搜索”中可以搜索到《贞》剧,点击其中的某一集,可以在线进行播放;通过偶偶网的“视频分享”功能,可以将偶偶网的视频播放界面插入到论坛、博客的网页。

上述事实,有梦**司提交的(2007)京海民证字第3687号公证书和衡**司提交的(2007)长证内经字第10205号公证书,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贞》剧发行许可证、峨**制片厂和锦**公司的授权书、国**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表明《贞》剧的著作权人为峨**制片厂和锦**公司,而峨**制片厂已将《贞》剧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锦**公司,锦**公司再将《贞》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梦**司,因此,本院确认梦**司在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对《贞》剧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衡**司在网页上嵌入的视频播放器虽然为第三方网站提供,但视频以外的网页内容均由衡**司提供,衡**司可以通过其他内容中的广告而获利,并通过用户观看视频内容增加其网站流量而获利。按照权利义务相互平衡的原则,在衡**司通过《贞》剧的在线播放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其应当负有《贞》剧的播放授权情况进行审查的义务。衡**司网站链接的播放器中的《贞》剧内容明显不是来自《贞》剧署名的著作权人,但衡**司并未予以审查,放任明显来自非权利人的作品内容的在线播放,未尽审查义务,具有过错,衡**司的行为损害了梦**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梦**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方式、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梦**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再支持。梦**司的诉讼支出,合理部分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衡准公司以其提供的服务为搜索服务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但搜索服务主要是根据用户的关键词给出查询结果、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在本案中,衡准公司在给出查询结果之后,不仅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还通过技术手段将作品的内容直接展示在自己的网页上,衡准公司已经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再是搜索服务提供者。衡准公司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本案所述侵权行为,停止在其网页上直接显示《贞观长歌》的播放内容;

二、被告北京**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梦**限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北京**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五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由被告北**限公司负担三千零五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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