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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北京超星**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22959号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北京超星**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科*)、被告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百货)、被告北京连**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邦软件)、被告**护中心(以下简称版权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吴**、吴*,被告神州科*的委托代理人韩**、王**,被告王府井百货的委托代理人苏*、杨*,被告连邦软件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来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系《明代彩绘全真宗祖图研究》一书(以下简称《明》书)作者,我对《明》书内的217千字内容享有文字作品著作权,并对《明》书内的184幅黑白插图和104幅彩色插图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神州科创未经我许可,即擅自将《明》书电子版上载至网址为www.ssreader.com的超星数字图书网供网络用户有偿浏览或者下载,并将《明》书的作品名称改为《明代彩绘全真宗祖国研究》。神州科创此举已侵犯了我对《明》书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王**百货、连邦软件均系超星读书卡之销售者,且版权中心系超星读书卡之监制者,王**百货、连邦软件、版权中心与神州科创应共同向我承担侵犯著作权之责任。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神州科创、王**百货、连邦软件、版权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共同在《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上向我赔礼道歉,共同在超星数字图书网上连续1年向我赔礼道歉,共同向我赔偿经济损失29.13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以及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购卡费、交通费等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1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神州科*辩称,王**并非《明》书内的184幅黑白插图和104幅彩色插图之作者,故其对上述插图并不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网址为www.ssreader.com的超星数字图书网系由我公司与北京世纪**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合作运营,我公司负责该网站的维护升级和技术支持,而世纪超星则负责该网站的内容信息提供和数据库图书的版权支持。世纪超星曾与《明》书之出版者中国**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世纪超星为中国**出版社建立数字图书专卖店,将中国**出版社已出版的图书加工成数字图书并供读者开架浏览和下载使用等,故我公司使用《明》书并非故意侵权。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王**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亦过高,且其要求我公司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我公司赔偿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购卡费、交通费等诉讼支出费用亦不尽合理。故我公司不同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王府井百货辩称,我公司与连邦软件之间系联合经营关系,连邦软件在我公司提供的场地销售电脑软件及耗材类商品。我公司已对连邦软件的经营资质以及其销售的超星读书卡等商品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且我公司客观上不可能对超星数字图书网所载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审查,故我公司并无任何过错。另连邦软件已向我公司承诺如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则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连邦软件辩称,我公司与世纪超星之间系产品代理关系,我公司所销售的超星读书卡均有合法来源。我公司客观上不可能对超星数字图书网所载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审查,故我公司并无任何过错。王*成对超星数字图书网所载《明》书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后方购买我公司所销售的超星读书卡,王*成并未举证证明使用我公司所销售的超星读书卡可以对《明》书进行浏览或者下载,故我公司与王*成所诉的超星数字图书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明》书浏览或者下载之行为并无关联。故我公司不同意王*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版权中心辩称,超星数字图书网曾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希望我中心帮助该网站取得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授权和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用;且我中心曾对超星读书卡的制作数量进行监督,以便部分著作权人以超星读书卡的真实制作数量为标准与超星数字图书网结算作品使用费用,故超星读书卡上印有我中心监制的字样。我中心并未授权超星数字图书网上载任何作品,亦未参与超星数字图书网的任何经营行为,故我中心不同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中国**出版社于2003年12月出版的《明》书版权页注明王**著,字数为217千字,黑白插图为184幅,彩色插图为104幅,定价为350元等。《明》书内的184幅黑白插图和104幅彩色插图均来源于古籍,王**并非上述插图之美术作品作者。

网址为www.ssreader.com的超星数字图书网首页下方载有“Copyrightu0026copy;2007超星神州科***公司”字样。神州科*认可其即系超星数字图书网首页下方所载的“超星神州科***公司”,并称超星数字图书网系由其与世纪超星合作运营,其负责该网站的维护升级和技术支持,而世纪超星则负责该网站的内容信息提供和数据库图书的版权支持。世纪超星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出具说明对神州科*上述陈述予以认可。网络用户可以免费注册为超星数字图书网会员,并获得会员用户名和密码,其后网络用户需购买超星数字图书网会员充值卡即超星读书卡,使用超星读书卡所载充值续费码进行会员充值,网络用户在会员充值完成后即可在一定期限内浏览或者下载超星数字图书网所载作品。超星数字图书网所载作品中包括《明》书,该书作品名称被改为《明代彩绘全真宗祖国研究》,神州科*对此的解释为笔误所致。王**之委托代理人吴*于2007年2月6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超星数字图书网载有《明》书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另查,世纪超星曾于2002年3月20日与中国**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世纪超星为中国**出版社建立数字图书专卖店,将中国**出版社已出版的图书加工成数字图书并供读者开架浏览和下载使用,并约定原书及数字图书著作权及邻接权归原权利人所有,双方合作事先征得相关权利人授权许可等。

王**于2007年5月19日在王府井百货为连邦软件提供的销售场地购买面值为100元的超星读书卡1张,并取得加盖王府井百货发票专用章的发票1张。王府井百货与连邦软件之间系联合经营关系,连邦软件在王府井百货提供的场地销售电脑软件及耗材类商品,王府井百货已对连邦软件的经营资质以及神州科创授权连邦软件代理销售超星读书卡的授权书等进行审查。王**于同月21日在连邦软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销售地点购买面值为100元的超星读书卡1张,并取得加盖连邦软件发票专用章的发票1张。连邦软件与世纪超星之间系产品代理关系,双方曾约定世纪超星向连邦软件提供超星读书卡的供货价格为超星读书卡定价的50%等。另查,王**所购买的2张超星读书卡均载有版权中心监制字样。

王**于2007年2月12日向北京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000元,并于2007年7月30日向北**嘉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000元。王**另向本院提交北京先**有限公司出具的3500元咨询费发票以及出租汽车票若干,并称上述费用均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明》书、超星数字图书网首页打印件、北京市公证处(2007)京证经字第01548号公证书、王**货发票、连邦软件发票、王**购买的超星读书卡、咨询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出租汽车费发票、世纪超星与中国**出版社所签合同、世纪超星说明、王府井百货所审查的连邦软件经营资质材料、神州科创授权书、王府井百货与连邦软件所签联合经营合同书、连邦软件与世纪超星所签产品代理协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中国**出版社出版的《明》书版权页注明王**著,本院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确认王**系《明》书中217千字文字作品之作者,王**对该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明》书内的184幅黑白插图和104幅彩色插图均来源于古籍,王**并非上述插图之美术作品作者,故王**对上述插图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本院不予支持。

神州科*与世纪超星均称其双方合作运营超星数字图书网,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认为作为超星数字图书网实际经营者之一的神州科*应对该网站承担责任。神州科*将《明》书电子版上载至超星数字图书网以供网络用户有偿浏览或者下载,此举已涉及对《明》书的信息网络传播并应经《明》书著作权人许可。虽世纪超星曾与《明》书之出版者中国**出版社约定世纪超星可将中国**出版社已出版的图书加工成数字图书并供读者开架浏览和下载使用等,但神州科*并未举证证明中国**出版社对《明》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神州科*未经《明》书著作权人许可即对《明》书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神州科*此举已侵犯了王**对《明》书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超星数字图书网所载《明》书的作品名称被改为《明代彩绘全真宗祖国研究》应系笔误所致,神州科*并未对《明》书进行歪曲或者篡改,亦未侵犯王**对《明》书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超星读书卡系超星数字图书网会员充值卡,连**件和王府井百货作为售卡者能够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且要求其审查超星数字图书网所载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未免过苛,其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本院认为连**件和王府井百货并未侵犯王**对《明》书所享有的著作权。虽超星读书卡载有版权中心监制字样,但本院认为版权中心监制超星读书卡之行为与神州科*在超星数字图书网使用《明》书之行为缺乏关联性,且王**并未举证证明版权中心曾参与超星数字图书网之经营,故本院认为版权中心并未侵犯王**对《明》书所享有的著作权。王**要求连**件、王府井百货、版权中心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院均不予支持。

神州科*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网使用《明》书电子版。神州科*使用《明》书电子版之行为侵犯了王**对《明》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未侵犯王**对《明》书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故本院对王**要求神州科*在《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以及超星数字图书网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王**要求神州科*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神州科*应向王**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明》书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神州科*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王**的诉讼请求。神州科*对于王**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王**对于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超星**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网址为www.ssreader.com的超星数字图书网使用《明代彩绘全真宗祖图研究》一书电子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超星**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王**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零六百元;

三、驳回原告王**对被告北京超星**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对被告北京王府**份有限公司、被告北**有限公司、被告**护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超星**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九十二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负担四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九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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