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限公司诉被告张*、被告北**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被告北**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被告北**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二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