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亿开聚往上网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限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亿开聚往上网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亿开聚往上网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