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谊兄**限公司诉北京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19107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谊兄**限公司于200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谊兄**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谊兄**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华谊兄**限公司自行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