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谊兄**限公司于200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谊兄**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谊兄**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华谊兄**限公司自行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