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龙企业**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限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学**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学**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北京天**限公司诉北京亿开聚往上网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21309号
广东梦**限公司诉北京**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25153号
韩**北京天**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0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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