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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北京华**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4550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以下简称少儿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舒*、朱**,被告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姚*、韩**,被告少儿社委托代理人张**、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于1995年研发了英语语音趣味教学方法,并编制完成了《趣味英语音标牌》,1997年作为北**中校内辅导教材第一次印刷使用。同年,我将音标牌设计原稿、使用说明及相关教学论文向北**权局提出版权登记申请,并获得版权登记证书。经过长期完善,至今英语趣味语音教学已经发展成为包括《趣味英语音标牌》、《趣味英语语音教程》、《趣味英语语音练习册》、《趣味英语语音词汇表》以及语音磁带、VCD在内的晓颖英语系列教材,并于2003年10月正式出版。2002年11月,北京李**英语教学研究中心注册成立。

2005年5月,我发现由华**公司制作,少儿社出版发行的《EE趣味英语国际音标培训教程》中的音标牌和语音教程大量抄袭了晓*英语系列教材,参加编写的宫**原是晓*英语的专职英语教师。通过对两套教材的比对,我发现EE音标卡的形式、结构和排列组合顺序,几乎和晓*音标牌完全相同,不同的只是元音牌和辅音牌各少两张,并称为音标卡。两教材中语音教程的相同率约占40%,尽管教程的设置、玩牌教学的方法有所变动,但实质上都是使用音标牌这一形式进行教学。华**公司在全国各地推广、销售该套教材,举办培训班、并与培训单位合作办学,使我的利益遭受损害,并侵犯了我对晓*英语系列教材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停止侵权,不再制作、发行EE英语系列教材。2、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3、赔偿为制止侵权所付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5万元。4、在《北京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EE英语系列教材是“英语二十四字整体教学模式与实验”的成果之一,是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中小学英语课堂教学模式优化研究与试验”的子课题。该教材通过对音标、字母及组合的对应关系来归纳词汇,编写时参考了中小学生教学大纲,在课程设置,内容安排,音标、字母及组合、例词之间的对应关系选择上借鉴了其他优秀作品,自成体系,具有独创性。因两种教材都是英语音标教材,针对的对象同样是初级学习者,音标固定,字母有限,选用例词必须简单常见,组合起来必然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但不能以此就认定为抄袭。两种教材存在多处不同,EE教材采用传统英语语音教学分类的方法,根据发音部位前后及发音口型进行分类,将音标中的辅音分为爆破音、破擦音、摩擦音和其他辅音,将元音分为单元音和双元音,单元音又分为前元音、中元音、后元音;而晓*英语采用的则是长元音和短元音的分组方式,属非传统方式。因两种教材的分组规则不同,所以音标牌和音标卡的排列组合选择不同。EE音标卡的分组方式与教材完全相同,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是辅助工具,没有借鉴扑克牌的设计,并且在卡片顶部有ee标识,底部有简笔画;而晓*音标牌则借鉴了扑克牌的设计。EE英语还增加了晓*英语没有的编故事部分。因此,EE英语没有抄袭晓*英语,我公司没有侵犯李晓*的权利,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李晓*曾在北京**人民法院起诉同一案件,后撤诉,我公司为此支付了律师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现其又将同一案件在海**院起诉,我公司认为李晓*诉讼存在恶意,保留向其追偿损失的权利。

被告少儿社辩称:EE英语系列教材自成体系,没有侵犯晓*英语的著作权,具体意见与华**公司相同。作为出版社,我社在出版EE英语时,与华**公司有口头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内容来源的合法性。我社对稿件的来源、署名和出版物内容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同意李晓*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初,李**创作完成《趣味英语音标牌》,并于同年2月13日在北**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登记号为01-97-A-016。此后,该作品在国内多次获奖,国内报刊、杂志亦给予多次报道。2001年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了李**作为设计人申请的《趣味英语音标牌》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03280659。2003年10月,北京**像出版社和知**版社出版发行了晓颖英语系列教材,包括《趣味英语语音教程》等3本教材。第一版印数5000册,定价68元,作者署名方式为“李**编著”。同时出版的还有2张光盘、1盘磁带、2盒《趣味英语音标牌》,音标牌盒盖上注明作者为李**。

2005年5月,由华**公司制作、少儿社出版发行了《EE趣味英语国际音标培训教程》,包括2本教材、2张光盘、2盒音标卡,定价98元,署名为宋**、赵**主编。前言中注明参与编写的人员中有宫**,其自2003年11月开始在晓颖**究中心任职,参加过音标牌教学的培训。

以上事实,有李**提交的版权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闻报道记录、晓*英语系列教材、EE英语系列教材、宫**的任职材料在案佐证。二被告对以上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版权登记仅为形式审查,获奖证书和报道与本案无关;晓*英语是公开出版物,使用方法没有秘密可言,与宫**曾在其中心工作没有关系。

华**公司提交了《中学英语二十四字整体教学模式》、《初中英语集中识词》、《高中英语新途径》等教材,证实EE英语系列教材的编写背景和参考资料;《初中英语教学大纲》,证实EE英语系围绕上述大纲编写;许**《英语》1992年重印本第一册,证实EE英语教程设置和音标卡的分类方法借鉴了此书中关于元音和辅音的分类方式;《剑桥少儿英语考级词汇卡》、《灵通少儿英语单词卡片》,证实将音标与字母及组合的基本拼读规则按照元音和辅音进行分类,并采用卡片方式教学,是通行的教学方法,并非李**独创。李**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认可晓*音标牌与EE音标卡的分类方式不同,但表示晓*英语与上述教材无关,以音标牌这一方式进行教学的选择是最重要的。同时表示关于分组方式,EE英语和其提交的上述教材的分类方式也有不同。

关于EE英语是否对晓*英语构成抄袭这一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法庭要求双方对各自作品的独创性和两者的对比情况作出说明。对比前李晓*明确其作品属于汇编作品,被抄袭的作品是系列教材中的音标牌和教程两种载体,其中音标牌是核心,教程是使用的讲解和说明。

在形式上,晓*音标牌共132张,与一般扑克牌的形式和大小完全相同,设置有大小王,左上角和右下角均有方向相反的音标或字母,使使用者抓牌时不需随时调整手中牌的上下方向,即可辨识;EE音标卡共128张,是长条型卡片,与扑克牌形式差别较大,无大小王,其长度大于、宽度小于音标牌,且所有内容均从上向下正向排列,卡片上端不是直线条,为两个连续的弧线形状,便于在取卡时辨识上下方向。

在内容上,晓*音标牌以音标为龙头,选择几个常见的针对此音标的字母及组合,然后再用单词举例说明。左上角先排列音标,其下排列字母及组合,跟列发这个音的例词,然后单设一张牌,将字母放在左上角和右下角,再对应列出例词,配图。针对音标、字母及组合,对应的例词并不穷尽,经选择进行组合和编排。学生在学习时先找到音标,再找到对应的常用字母及组合,再找到对应的单词,结成一组。分组时辅音一是一个音标加一个对应字母作为一组,每组2张牌,12组24张。如发[b]音有字母b,又设单词book,然后把字母和单词单独设立了一张牌;辅音二是一个音标加两个对应字母,共7组24张。如发[f]音有字母f和字母组合ph,每组3张牌,例外是把k放在辅音二组。辅音三有9个音标,设置成9组牌,每组2张,共18张。元音分短、长、双元音三组,短元音7组20张牌,长元音5组18张牌,双元音8组28张牌。其分组主要按照字母表的顺序,并考虑到与音标对应的字母及组合的个数和牌的张*,分成小组,每组在选择上有取舍,如发[i]音的字母很多,但其只选了i和y,没有选择e。这是自定的选择,其他人完全可以采用不同的选择方式,但EE英语也只选择了i和y。李晓*称EE音标卡的选择在短元音牌上与其完全相同,长元音相同率为94%,双元音相同率为93%,辅音的总相同率也达到95.83%。

李**提交了音标牌和音标卡,以及两者通过音标选用字母和例词的对比情况表,以证实以上情况。

EE音标卡在顶端两弧线处标有ee花体字,从上向下将音标、对应的字母分行列出,后面跟列例词,然后单设牌先列字母,下列例词,配图。华**公司表示其是按照发音部位的前后和口型进行分类,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辅音一是蓝色,爆破音,6音14张卡;辅音二是绿色,破擦音,6音13张卡;辅音三是红色,摩擦音,10音24张卡;辅音四是紫色,其他辅音,6音13张卡。前元音为蓝色,4音12张卡;中元音为绿色,3音10张卡;后元音为红色,5音15张卡;双元音为紫色,8音27张卡。同时,考虑到教授对象,并从常见到不常见,从字母到字母组合进行组合排列,再根据教学大纲进行选择。这个选择范围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教学大纲决定了初学者接触的单词量有限,必然选择最常见的例词,造成例词选择部分相同的结果。分组选择时音标有48个,其中有22个与字母一一对应,是唯一的选择,另外26个有客观规律,各个教材都是大体一致,各有小处不同。关于李**所说的针对[i]音只选择了i和y,《高中英语新途径》就作出了同样选择,这本书在1999年已经出版,早于晓*英语的出版。所以,不存在EE英语抄袭晓*英语的情况。同时,该公司表示,李**提交的对比表系将其分组完全打乱,破坏了其作品的完整性,而且统计百分比时将所有的内容都计算在内,包括肯定完全相同的音标本身,还有与音标唯一性对应的字母等,大量本来就完全相同的部分放在一起计算,比例当然较高,但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李**对华**公司所称有22个音标和字母一一对应之说提出异议,称只有3个,其他都有不只一个对应的字母。法庭让其举例说明另19个有例外时,其举例[t]音并非只针对t,某些后缀ed也发此音。

关于音标牌和音标卡在游戏中的玩法,华**公司表示没有大的区别,因为都是借鉴传统扑克游戏规则,如拉大车、跑得快等,鼓励尽快将同组的牌和卡凑成完整的一组。

李**认为,音标牌属于汇编作品,是对音标所对应的字母和例词的选择和编排,其为便于教学、理解和记忆,有选择性的进行编排,并以扑克牌的结构形式体现。用音标牌这种方式进行教学其是第一人,此前无人采用。48个音标48组牌各成体系,无论对方怎么排列都是侵犯其权利。因此音标牌的方式和选择均具有独创性;教程中凡涉及音标牌的内容也具有独创性。

华**公司表示,实际上每个英语老师授课都是通过音标,对应字母,再对应例词来教学的,这才符合正常思维的状态,48个音标必然是48组牌,卡片的对应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EE音标卡自成体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分类,以音标为主,通过音标、字母和例词的对应组合,这是使用卡片教授音标必备的内容。因此,音标卡在整体构造和选择排序上都与晓*音标牌不同,这种方式也并非李晓*独创,音标牌的游戏形式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教程则在文字表述上与晓*英语教程有很大不同。

被告少儿社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但表示音标对应字母是有规律的,在教学模式类似,教学对象相同时,对字母和例词的选择存在客观性。将音标、字母和例词的对应关系用扑克牌的方式表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李**还提交了对中英教育网等网站进行的公证,以及其自行调查取得的报刊招生广告、培训广告等证据,证实多家机构以EE英语为教材举办培训班、进行合作办学项目,以证实二被告获利情况。

二被告表示,培训机构仅是使用EE教材办学,不能证明上述机构与华**公司合作办学,该公司没有因此获利。

李**还提交了本院(2004)海民初字第14196号民事判决书,以证实法院曾认定晓*英语的独创性被侵权的事实。判决书认定侵权作品与晓*英语系列教材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音标牌的分组方式、大小王选择确定以及其教材中音标牌使用方法的文字性描述相同;对音标的讲述顺序几乎完全相同,仅仅是简单的将晓*英语中每单元所讲述的内容拆分为两课进行讲述;亦出现晓*英语独创的给音标找房子的故事情节;单词重复率接近90%。

李**还提交了购买EE教材的发票,到河北等地取证的汽油费、停车费和餐费等相关票据,面额共计1729元;律师费交费票据,面额为1.5万元;两张公证费发票,面额为2010元,证明其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原告李**是晓颖英语系列教材的作者,系列教材针对英语初学者的语音课教学,由教程、音标卡及磁带、光盘等多种教学方式的载体组成,以教授初级英语音标为中心,汇编了英语教学的基本知识和素材,进行选择和编排,寓教于乐,自成体系,注入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构成汇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EE英语是否抄袭了晓*英语,构成对晓*英语著作权的侵犯。李晓*明确系列教材中被抄袭的部分是音标牌及与此对应的教程,其中音标牌是核心部分。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针对创作者对作品的外在表现、表述或表达,不能延及思想、过程、方法、制度、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不论这些因素是以何种方式被描述、解释、说明或体现于作品之中。

晓*英语作为汇编作品,其中所使用的音标、字母、单词、根据发音特点形成的对应关系、说明和讲解等内容,都是由公有领域中的基本知识、概念、方法等素材组成,这些素材在英语教学领域中通用,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通过独特的选择和编排,可以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所以,确认EE英语的音标卡和教程是否抄袭了晓*英语,主要看两者对于素材的选择和编排是否基本一致。

李**提交的已经生效判决书认定侵权作品与晓*英语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理由在于,两种教材在内容选择、编排方式、文字性描述、讲述顺序、特殊设定情节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在这种前提下,侵权作品无自身的独创性,完全照搬了晓*英语的选择和编排,可以认定抄袭。但从本案的相关证据看,晓*音标牌和教程与EE音标卡和教程之间并不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理由如下:

第一,两者的教程存在较大区别。

虽然李**认为音标牌是晓*英语的核心,教程的编写系为配合音标牌使用,但实际上两者的作用相辅相成,教程按照音标牌的分组顺序进行讲解,音标牌是载体,是生动灵活地体现教程内容的工具。李**在起诉书中承认两教程的内容相同率为40%,华**公司则认为两教程的编排方式完全不同。庭审中,李**亦承认因选择了不同的音标分类方式,两教程的编排有很大差异。作为汇编作品,因为使用的素材都是同一范围、同一级别的公知领域的内容,选择和编排成为体现作品独创性的重要依据,这种差异尤其应当受到重视。

第二,音标牌和音标卡在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别,内容选择和编排亦有不同之处。

从外观上看,音标牌与游戏扑克牌的形式基本一致,还设定了大小王,音标卡则类似学习用卡片。从内容的编排上看,因使用了不同的音标分类方式,两者的分组方法不同。在内容的选择上,如果不考虑李**将两者顺序打乱进行对比的情节,并将基本音标及一一对应的字母等基本完全相同的内容从对比表中扣除,两者对应的字母和单词选择的相同比例低于李**计算的比例。李**在提出华**公司所称一一对应的音标和字母存在例外时,所举的例子是后缀ed的发音,属单词的变化形式,未能举出一般性的完整单词,故这一举例并不适合初学者的水平。考虑到初级学习者掌握的词汇数量有限,且对应字母的选择在常用性上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上述选择中的相同部分应在合理范围之内。从华**公司提供的其他教材情况看,李**举例所称其特有的选择在其他教材中亦早有体现。

第三、音标牌和音标卡卡面标注方法和使用方法的一致性并不能证明两者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不能否认的是,音标牌和音标卡都是以音标为龙头,标注对应的字母和单词,再另设单张卡片标注字母和单词,两者的实际作用和使用方法基本一致,都是寓教于乐,使使用者仿照拉大车、跑得快等传统游戏方式,将有对应关系的音标、字母、单词找出并凑成一组获胜,增加使用者学习音标的乐趣。前述方法确由晓*英语使用在先,EE英语使用在后,但使用卡片进行教学是英语学习的有效方法之一,前述方法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在教学过程中萌发的所谓“点子”,即一种想法,同时也是一种操作方法,而这种思想和方法,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所以,李晓*在庭审时所述48个音标48组牌各成体系,无论对方怎么排列都是侵犯其权利的说法,并不正确,著作权法真正保护的恰恰是经过选择的排列组合这一表达方式,而不是组合前的想法和组合后的操作方式。

EE英语虽然可能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晓*英语的相关思路与方法,但其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采用了与晓*英语完全不同的分类方式,在此基础上设置音标卡和教程,在有限的范围内选择的例词与晓*英语有一定差别,而这种选择发生在两者的教学对象、教学目的、教学模式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出现部分相同的例词,实属正常范围。因此,本院确认EE英语系列教材亦有其自身体系,在素材的编排和选择上具有独创性,与晓*英语不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不构成对李晓*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综合以上理由,本院对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对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和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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