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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中国**研究会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中国**研究会、被告北京**息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雷爱民,被告中国**研究会、北京**息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周**创作完成《商诫》一书并于2007年8月出版。2008年3月,原告发现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公开发行的期刊《本周金融观察(综合版)》上,使用原告《商诫》一书部分内容。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标注作者身份,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商诫》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发行《本周金融观察(综合版)》2008第7期(607);2、判令二被告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许可使用费5000元、律师咨询费1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研究会、北京中市研信息中心辩称,我们确实在《本周金融观察(综合版)》使用了原告的文章中的1000多字。涉案文章是我们从新浪网上华夏老人栏目摘下来的,当时新浪网上既没有标注作者,也没有标注出处。当然这是我们的错误,如果我们再仔细一下,是可以发现这个问题的,我们今天向原告诚恳的道歉。我们收到诉状后,委托律师多次跟原告联系,我们今天再次向原告表示歉意,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我们愿意在今后《本周金融观察》的任一期上登载向原告致歉的公开声明,不同意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道歉,同意向原告支付1000元稿费。第七期我们今后不可能再发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7年8月,中**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商诫》一书,著者周济谱,字数172千字,定价24元。其中第11章为《不要对你亲密的女人讲你的商业细节》。

2008年2月29日,被告中国**研究会、北京**息中心出版发行了《本周金融观察(综合版)》2008第7期(总607),封面注明网络主建单位中国**研究会,网络承建单位北京**息中心,内部资料,免费交流,专供中市研网络成员参阅;封底注明准印证:京内资准字2003-L0013。在该期《财富执行》栏目中一段内容为《不要对亲密女人讲述商业细节》。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研究会、北京**息中心认可《不要对亲密女人讲述商业细节》中使用了周**创作的《商诫》中的内容,且未给周**署名、未向其支付报酬。双方均认可侵权内容字数为1380字,且仅使用在该期《本周金融观察》上。

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中国**研究会、北京中市研信息中心就“中国市场经济决策咨询信息网络”公布的《致入网者》,其中包括以下内容:B、每周一次书面提供3万字左右的内部资料《本周金融观察》。以上各项为入网者提供的服务,其中A、B、C为收费服务,入网者可自由选择服务项目。其中包括订阅《本周金融观察》的入网费用为每年550元,刊林网站上亦有相关的订阅宣传。中国**研究会、北京中市研信息中心予以认可上述信息的内容真实性,但否认委托相关网站进行宣传。

上述事实,有周济谱提交的《商诫》、致入网者函、回执、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周*谱系《商诫》作者,其主张享有《商诫》一书的著作权,中国**研究会、北京**息中心亦予以认可。现中国**研究会、北京**息中心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本周金融观察》中使用了《商诫》一书中相关内容,且未为周*谱署名、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周*谱享有的著作权,故对周*谱要求中国**研究会、北京**息中心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虽然《本周金融观察》以内部资料的方式发行,但侵权文章毕竟在一定范围内可为读者所知悉,故中国**研究会、北京**息中心虽然当庭向周*谱表示了歉意,仍需在其刊物上公开向周*谱赔礼道歉。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根据作品的类型、侵权人的过错、侵权方式、范围等方面予以确定,周*谱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中国**研究会、北京**息中心自愿给付周*谱1000元稿费作为赔偿款,本院不持异议。周*谱要求中国**研究会、北京**息中心赔偿诉讼合理支出,但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研究会、北京中市研信息中心立即停止侵犯周济谱著作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研究会、北京**息中心在《本周金融观察》上刊登声明以向原告周**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中国**研究会、北京中市研信息中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研究会、北京中市研信息中心赔偿原告周**经济损失一千元;

四、驳回原告周**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研究会、北京中市研信息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济研究会、北京中市研信息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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