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宅诉被告中国**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宅于200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中国**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一千三百五十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