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富诉被告北京甘家口大厦、被告**像出版社、被告湛**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甘家口大厦、被告**像出版社、被告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对被告北京甘家口大厦、被告**像出版社、被告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负担四百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