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宋*、夏*、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0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对被告宋*、夏*、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减半征收计人民币50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广东黄河**产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仁**有限公司与北京美**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北京美**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书馆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美**限公司诉上海**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大连天**限公司与广东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上**出版社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运**限公司与南通**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依**限公司与上海嘟灵**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中国**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