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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宋*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宋*、夏*、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0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对被告宋*、夏*、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减半征收计人民币50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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