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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限公司与上海双**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瑞**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双**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瑞**限公司诉称,2002年4月,原告制作了本公司的宣传册,其中使用了24张产品照片和5张安装实例照片,以宣传、推广公司产品。同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的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的24张产品照片与4张安装实例照片,用于宣传其产品,并将原告产品上公司标志“recome”全部隐去。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推广其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诉请判令:一、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并消除影响,销毁全部宣传册;二、被告在《建筑日报》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双**限公司停止在其宣传册内使用原告上海瑞**限公司的24张产品照片与4张安装实例照片,并就上述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表示歉意;

二、被告上海双**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向原告上海瑞**限公司偿付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27,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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