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诉被告马*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9元,由原告房**减半负担654.5元。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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