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8)宿中民三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大**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