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澳**瓷公司与被告五环陶瓷厂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澳**瓷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澳**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澳**瓷公司撤回对被告五环陶瓷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瓷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