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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戴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瓷公司与无锡**瓷厂(以下简称五**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澳**瓷公司与被告五环陶瓷厂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澳**瓷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澳**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澳**瓷公司撤回对被告五环陶瓷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瓷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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