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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韶关市**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广东**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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