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设备厂与被上诉人杨**、温州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温州**设备厂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设备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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