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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康**限公司与浙江安**有限公司、杭州硕**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安**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人民法院(2011)浙湖知初字第14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安**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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