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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丰××)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尔乐××)、原审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明丰××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浙江省**民法院作出(2012)浙杭知初字第939-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明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车尔乐××在提供(2012)××证民字第××号公某某等证据的情况下,将天**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之一提起诉讼,并对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天**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天**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浙江省××内,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12月25日裁定:驳回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明**上诉称:天**公司仅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本案中明**和龟**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和江苏省镇江市,侵权行为也发生在台州市和镇江市,明**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车尔乐××、天**公司、龟**公司均未做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车尔乐**提供了(2012)杭某某字第5218、5219、5220号公某某等证据,并以“天**公司在‘天猫Tmall.c0m’网站上发布明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等信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由,将其作为本案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对其提出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明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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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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