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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沈*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1)浙温知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沈*于2012年11月26日以“其与蔡**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沈*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沈*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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