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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诸暨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诸**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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