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诸**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