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东**限公司诉被告孙**、浙江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逾期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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