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与被告楼烊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525币元,由原告黄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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