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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与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与被告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525币元,由原告黄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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