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陈**与中国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三鑫**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中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福建三鑫**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中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集辰(福建**有限公司与三明**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美**责任公司与徐州**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河与楼烊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河与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东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山东**限公司、潍坊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潍坊渤**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