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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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